1. |
车辆处于包修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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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必须按保养计划进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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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户须出示有效的三包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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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包修更换下的零部件归飞凡汽车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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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修范围是对包修期内的车辆在材料和制造加工过程中的缺陷实施纠正的过程,包修必须使用飞凡汽车新的纯正配件或经飞凡汽车批准的再制造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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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果在包修期内,由于包修范围内的缺陷而造成车辆无法行驶,可将车辆紧急牵引至离您最近的飞凡服务中心或飞凡特约服务站进行包修服务。请允许飞凡服务中心或飞凡特约服务站一个合理的车辆修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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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果在包修期内,由于包修范围内的缺陷所造成的车辆修理费用(包括紧急牵引、零部件和工时)将不向客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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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车辆存放不当造成的损坏或失效,及由此造成的车辆维修。如:高压电池包过放电、12V蓄电池过放电、外部环境损坏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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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养件及三包凭证中列出的易损耗件。如:制动盘、制动衬片、灯泡、轮胎的正常磨损、12V蓄电池、刮水器刮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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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按本手册规定的保养计划进行保养或不按《用户手册》要求使用推荐的油液和容量而引起的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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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辆因空中落物(化学物质、树汁、酸雨)、石子、冰雹、雷击、地震、水灾、风暴等引起的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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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不符合上汽集团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或不适用本车的附件、零部件和车用油液及由此引起的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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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碰撞、火灾、偷盗、车祸及交通事故、冰冻、破坏、暴乱、爆炸和外物的撞击或人为故意行为而引起的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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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车辆使用或维护不当而引起的车辆损坏。如:操作失控、超载和赛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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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飞凡汽车允许对车辆任何加装、改装或更改部分及由此引起的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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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车辆里程表不接或更改车辆里程表读数(不包括飞凡服务中心或飞凡特约服务站对车辆实施包修而采取的修理、调整和更换里程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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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属包修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费用。如:因车辆停用的损失、存储损失、时间或工资损失、住宿、用餐或其他旅行费用以及其他附带的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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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车辆销售后,除法律规定或得到飞凡汽车批准外,任何为满足当地政府法规要求而进行的维修和/或改装部分及由此引起的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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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车辆发生问题时,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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